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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劳务人员受伤不适用工伤赔偿

       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从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,均不成立劳动关系、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此时与用工方只能构成劳务关系。

        退休人员在从事劳务中受到人身伤害应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下称《人身损害解释》)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和雇员遭受损害的规定处理。但是,因为《侵权责任法》对雇员遭受伤害如何适用法律未作规定,而该法较《人身损害解释》位阶高且生效时间晚,因而,在司法实践中《人身损害解释》的规定是否仍有适用空间,可能存在争议。个人认为,《侵权责任法》对退休从事劳务人员为用工单位工作期间,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未作规定,因而《人身损害解释》的相关规定仍应有适用空间。

 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,退休人员在从事劳务中受到伤害,可以向用工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,但提供劳务人员自身有过错的,应当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。用工方承担的责任应当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害补偿金等合理费用。

        上述法律适用原则还应作进一步扩大,凡是与用工方不成立劳动关系的,应当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。


王忠斌律师

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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